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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兼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9字号:[ ] 关键字:

近日,为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兼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推出三项增值税减税措施。

政策一: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具体内容:自20177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为11%。增值税税率也从原先的四档减至17%11%6%三档。

举例:假设燃气公司销售100立方天然气的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原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元,税率下调后仅为33元。

政策二: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方法。

具体内容: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举例: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处购入一批面粉用于直接销售,乙公司按照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00元。按照原政策,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300元,依旧新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公司可抵减当期税款1100元,减轻了企业负担。

政策三: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具体内容: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假设丙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榨菜用于生产真空包装榨菜。假设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按11%计算为1100元,但丙公司在实际计算进项税额时,原应按1100元抵减当期增值税税款,现可按13%税率计1300元抵减当期增值税税款。

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次增值税取消13%税率等一系列政策执行后,既降低了部分跟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税负,给大众带来切身实惠,也增强了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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