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期取消32.5强度等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8-09 | 字号:[ 大 中 小 ] |
关键字: | | | |
新经信办〔2017〕110号 ------------------------------------- 关于按期取消32.5强度等级通用 硅酸盐水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住建局、质监局,各水泥、建筑施工企业: 水起,取消32.5强度等级水泥。范围包括:GB175-2007通用硅酸强度等级。2017年5月1日以后,各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32.5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32.5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 在全区取消32.5强度等级水泥是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经信、住建、质监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抓好落实。对违规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各水泥企业和施工单位要加强交流,及早做好产销衔接。水泥企业要扩大高强度等级及道路、大坝、低碱等特性水泥生产,满足今年1.5万亿投资中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需求。 今年5月份,自治区经信、住建、质监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质监局 2017年3月29日 (联系人:西尔艾力·外力 自治区住建厅标准定额处处长 电 话:0991-2824272 阿扎提·皮尔多斯 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 电 话:0991-2827329 程 磊 自治区建材行办行业管理处处长 电 话:0991-2385424)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2017年3月29日印发 |
|
分享到: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